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11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並執行迄今,為此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甲○○因涉犯詐欺取財、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且因聲請人在偵審中均係經通緝到案,故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必要,而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裁定羈押,並自即日起執行在案。茲查,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考量聲請人之犯案情節,並斟酌其先前在偵審中均係經通緝到案,亦不宜准許聲請人具保以代羈押。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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