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陳萬發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蕭世昌
法官林惠霞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