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25號原告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0萬元,應繳裁判費29,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8,7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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