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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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00號原告 簡素杏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 律師複代理人 蔡乃修 律師被告 郭家豪 被告 李沂潔 上列被告(同案其餘被告部分,另行審結)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00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菁
法官馮君傑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