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易字第822號
110年度審原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彥宏選任辯護人鄭瑜亭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428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4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宋彥宏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宋彥宏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宋彥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另本院110年度審原易字第11號案件追加起訴之同案被告 曾詠銘 被訴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則因追加起訴不合法,另為不受理判決,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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