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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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190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號相對人丁○○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關於「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九十一年度甲類公債第四期債票」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一年度甲類公債第四期債票」。
原裁定理由欄二、「…曾提供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九十一年度甲類公債第四期債票」之記載應更正為「…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一年度甲類公債第四期債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張雲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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