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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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321號原告甲○○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8,15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潘惠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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