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家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救字第4號聲請人 蔡意如 訴訟代理人 王培欣 律師(法律扶助)相對人 呂東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04年度婚字第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蔡意如主張其與相對人呂東發間就請求離婚等事件,因無力支出裁判費等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扶助獲准等情,有該分會之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及民事答辯暨提起反訴狀影本等證據附卷可稽,且本院亦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大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高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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