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38號原告盤古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新凱 被告瑞展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偉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1年4月間與被告訂定承攬合約書,委託被告承作工程之一部分其工程名稱即「育全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廠房新建工程」,並約定因該契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原告提出之上開合約書第18條第2項有關約定管轄法院之記載甚明。
從而,原告依上述契約關係提起本件侵權行為之訴訟,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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