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8號原告 鍾豐澤 被告 胡鼎宗 被告慶盈交通公司代表人 鄭印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2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顏妃琇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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