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06號上訴人 黃嘉萍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連思成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施宏岳 間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8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71萬4159元(計算式:本訴部分722862+反訴991473=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042元,扣除上訴人業已繳納之1萬6350元,尚餘1萬
692元未繳納(計算式:00000-00000=1069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