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0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張全波 債務人鋐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家菁 債務人詠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詠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捌拾玖萬柒仟叁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