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65號聲請人幼鑫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20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李瑞芝┌─────────────────────────────────────┐│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詩大壓鑄有│上海商業儲│96年12月2日│58,800元│0000000││││限公司│蓄銀行三重││││││││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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