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97號聲請人 陳映辰 相對人即債務人 傅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傅建忠對聲請人負債1,800,000元,已屆民國104年12月18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豐原區│豐原││25-3│建│2313.00│10000分之69│└─┴───┴────┴───┴───┴──────┴─┴─────┴───────┘┌─┬──┬───────┬────────┬─────────────┬────┐│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8620│臺中市豐原區豐│住家用│四層:93.32│陽台:14.23│全部││││原段25-3地號│鋼筋混凝土造││雨遮:1.21││││├───────┤14層│││││││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一段1之2號││││││││4樓之2│││││├─┴──┴───────┴────────┴──────┴──────┴────┤│共同使用部分:豐原段8806建號,面積:419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86││豐原段8810建號,面積:962.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380││豐原段8812建號,面積:16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