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0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0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080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債務人 夏銀卿 債務人 黃俊維
一、債務人夏銀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柒仟叁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夏銀卿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俊維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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