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簡字第505號
原告 莊秋輝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複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被告 陳英芬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 律師複代理人 楊勝鈞 被告 盧光義
盧仁富盧曾 .上一人 廖凰玎 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葉天昱 律師被告 盧仁燦
盧仁榮 盧仁德 盧玉華 盧玉珠 盧玉苑 盧玉美 彭聖倫 彭聖新 彭雅惠 以上十人為盧.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盧仁燦、盧仁榮、盧仁德、盧玉華、盧玉珠、盧玉苑、盧玉美、彭聖倫、彭聖新、彭雅惠為被告 盧曾春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於原告起訴時,其所列之被告 盧曾春業 於起訴後之民國(下同)100年11月11日去世,盧仁燦、盧仁榮、盧仁德、盧玉華、盧玉珠、盧玉苑、盧玉美、彭聖倫、彭聖新、彭雅惠及被告盧仁富(業於100年12月2日聲明承受訴訟,有聲明狀附卷可參),為被告盧曾春之繼承人等情,有被告盧曾春之除戶戶籍謄本、其餘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足參,依前揭說明,即應由盧仁燦、盧仁榮、盧仁德、盧玉華、盧玉珠、盧玉苑、盧玉美、彭聖倫、彭聖新、彭雅惠為被告盧曾春之承受訴訟人,進行本件訴訟。茲因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裁定命盧仁燦、盧仁榮、盧仁德、盧玉華、盧玉珠、盧玉苑、盧玉美、彭聖倫、彭聖新、彭雅惠為被告盧曾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