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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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簡字第505號
原告 莊秋輝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複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被告 陳英芬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 律師複代理人 楊勝鈞 被告 盧光義
盧仁富 即 盧曾 .上一人 廖凰玎 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葉天昱 律師被告 盧仁燦
盧仁榮 盧仁德 盧玉華 盧玉珠 盧玉苑 盧玉美 彭聖倫 彭聖新 彭雅惠 以上十人為盧.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盧仁燦、盧仁榮、盧仁德、盧玉華、盧玉珠、盧玉苑、盧玉美、彭聖倫、彭聖新、彭雅惠為被告 盧曾春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於原告起訴時,其所列之被告 盧曾春業 於起訴後之民國(下同)100年11月11日去世,盧仁燦、盧仁榮、盧仁德、盧玉華、盧玉珠、盧玉苑、盧玉美、彭聖倫、彭聖新、彭雅惠及被告盧仁富(業於100年12月2日聲明承受訴訟,有聲明狀附卷可參),為被告盧曾春之繼承人等情,有被告盧曾春之除戶戶籍謄本、其餘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足參,依前揭說明,即應由盧仁燦、盧仁榮、盧仁德、盧玉華、盧玉珠、盧玉苑、盧玉美、彭聖倫、彭聖新、彭雅惠為被告盧曾春之承受訴訟人,進行本件訴訟。茲因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裁定命盧仁燦、盧仁榮、盧仁德、盧玉華、盧玉珠、盧玉苑、盧玉美、彭聖倫、彭聖新、彭雅惠為被告盧曾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