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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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侵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侵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謝文明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0年1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林于捷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