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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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8號附民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配售電事業部南投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美蓮 訴訟代理人 許其宗 附民被告 張世界 上列被告張世界因竊盜案件,經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葛耀陽法官張家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