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16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至能選任辯護人王國泰律師
彭敬元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軍偵字第25號),且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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