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翠華行雲廣告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星卿靳意芳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劉星卿、靳意芳、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戶籍及主事務所分別設於桃園市○○區○○路○○號4樓、台東縣○○鎮○○路○號、新北市○○區○○○路○段○○○號13樓之2,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均非屬本院之轄區,另債權人稱債務人於本院轄區設立事務所乙節,僅提出外觀已人去樓空之建物照片一紙,亦無從辨認該址係位於本院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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