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4號
106年度易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文義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4號
106年度易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文義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