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4號原告 陳秀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0,700元,本院前於民國106年1月1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6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可證,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郭韶旻法官鍾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