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1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宏嶽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45,915,249元,及其中新臺幣45,601,133元,如民國107年9月11日聲請狀所附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抑或僅請求「新臺幣45,601,133元,及如民國107年9月11日聲請狀所附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若為後者,請具狀更正民國107年9月11日聲請狀附表。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