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89號上訴人 王彩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順鉦 因108年度訴字第48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49,720元(即上訴人第一審敗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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