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77號原告 林葉蓮 訴訟代理人 蔡明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彬漢 、大家樂農產品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