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53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逢源 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莊福長
劉米珠
一、上列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對於其敗訴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67,2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8,2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另上訴人既已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何未同時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請一併具狀說明理由,以確認上訴是否合法。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