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144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唯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1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陳唯晟所為傷害犯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5月22日以104年度調偵字第116號提起公訴,於104年6月22日繫屬於本院,而被告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04年6月2日死亡,此有被告陳唯晟之個人戶籍資料1紙附於本院卷可稽。依照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宛玲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