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43號原告 孫光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志成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77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2,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