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字第32號
原告 田益豪
被告留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7日9時46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被告合法收受庭期通知送達後,至言詞辯論期日之就審期間不足,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