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2年度港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字第32號

原告 田益豪

被告留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7日9時46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被告合法收受庭期通知送達後,至言詞辯論期日之就審期間不足,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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