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116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告 蔡明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301元,及其中新臺幣4,741元自民國111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75%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7,623元自民國111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8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許寧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