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四0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 律師被上訴人乙○○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號訴訟代理人 許士宦 律師
許啟龍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返還無權佔有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五月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林樹埔法官姜素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姚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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