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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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九號
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右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同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十日裁定,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稽,抗告人遲至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始提起本件抗告,已逾法定抗告期間至為顯明,其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古金男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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