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38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莊日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擔保第三人 莊明道 即明安企業社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5月19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第三人莊明道即明安企業社、 莊雅雄 於102年5月20日共同開立以聲請人為受款人、到期日102年9月23日、面額1,746,000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詎屆期提示尚有1,506,000元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2年10月17日雲院通非平決102年度司拍字第138號函通知相對人莊日順、第三人莊明道即明安企業社、第三人莊雅雄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13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南鎮│興國││0000-0000│建│2014│10000分之103│莊日順應有部分103/10000││0│││││││││││1││││││││││└─┴───┴────┴───┴───┴────────┴─┴──────┴───────┴───────────────┘┌──────────────────────────────────────────────────────────────┐│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138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0000-○○○鎮○○段13│雲林縣斗南鎮新│8層鋼筋混凝土│二層72.61│72.6│陽台9.44│全部│莊日順所有││0│000│99-0000地號│生三路519巷11│造││1│││││1│││號2樓│││││││├─┴───┴───────┴───────┴───────┴─────┴──┴─────────┴──────┴──────┤│共有部分:興國段00000-000建號1,977.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3(含停車位編號B1-12,權利種類:10000分之60)││其他登記事項:突出物一133.06平方公尺、突出物二136.14平方公尺││興國段00000-000建號870.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