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37號原告己○○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丁○○、甲○○、戊○○、庚○○、辛○○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