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02號債權人杏安生物醫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澤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香港商瑞健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
513條第1項所明定。另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㈣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條第4款亦有明定。再者,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為審理,為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債權人自應提出充足之釋明為據。如證據資料複雜難期得以迅速審理者,債權人就其主張應另循訴訟程序或其他程序為之,較為適當。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有侵權行為侵害其權益,然依其所提出之資料內容,僅係其與另外第三人宇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之租賃契約、發票、存證信函等,尚難僅憑前揭文件即得以此釋明認定債務人有侵害其權益,債權人對此顯未為完足之釋明,故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應負賠償責任,自非有據,本件聲請不合法亦無理由,應予駁回。故債權人就其主張應另循其他訴訟程序,或備足釋明文件資料後再為聲請,方屬適法,併予敘明。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