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8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駱采筠 (原名 駱麗君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何伊羚附表:
一、每月本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應包含但不限於:膳食費、水電瓦斯費、電話費)。
二、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工作之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內頁明細)、聲請前2年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若為薪資轉帳其上並應註記)。
三、每月支出聲請人子女扶養費之明細表及證明文件,並提出聲請人子女之在學證明或支出學費之資料,並陳明該子女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及該子女之生父與聲請人扶養費之分攤方式為何?
四、聲請人母親聲請前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查詢清單、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除聲請人外其尚受何人扶養(請提出聲請人母親之全部子女戶謄,記事欄勿省略)。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列計每月油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卷附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無相關登記資料,請提出該汽機車行照影本,並提出相關證據說明該汽機車之價值為何,若該汽機車非聲請人所有,應併說明汽車所有人與聲請人之關係。
六、依聲請人自述,聲請前2年收入為665,200元,聲請前2年必要支出769,848元,應陳報並釋明聲請人支出多於收入之經濟來源。
七、請提出聲請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核發之個人投保紀錄、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