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40號上訴人即被告宜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一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俊陽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14,8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4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