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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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37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簡逸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如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