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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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消債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代理人癸○○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巳○○代理人庚○○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卯○○債權人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丑○○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午○○代理人辰○○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乙○○不免責。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執行處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在案,此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50號、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6號民事裁定可佐。
三、經查,依債務人刷卡消費紀錄顯示,債務人負債原因大都為預借現金、代償、多家服飾店、鞋店、百貨公司、購物中心及郵購等非必要性奢侈消費,諸如:㈠依卷附國泰世華銀行查報之刷卡紀錄顯示,聲請人之消費多係源豐行、精品服飾店、三商行、屈臣氏、健康器材公司、遠百企業公司、惠康百貨公司、德安購物中心、新光三越、皮鞋店、眼鏡行等店家,次數頻繁;㈡依卷附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查報之刷卡紀錄顯示,多為惠康百貨公司、德安購物中心、三商行、屈臣氏、新光三越百貨公司、美容髮廊、流行服飾、頂好超市、鞋店等之購物消費;㈢依卷附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之刷卡資料,多為預借現金;㈣依卷附大眾商業銀行查報之刷卡紀錄顯示,多為德安購物中心、屈臣氏、源豐行、小北寵物店、頂好超市等;㈤依卷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查報之刷卡紀錄顯示,多為德安購物中心、特力屋公司、永慶寵物美容專賣店、休閒服飾、精品服飾、裕毛屋、源豐行、屈臣氏、三商行、皮鞋店、仁愛眼鏡行、中國信託郵購等;㈥依卷附玉山銀行之刷卡紀錄顯示,多為服飾店、三商行、生活工場、鞋店、三商行、造型沙龍及預借現金等;㈥元大商業銀行及永豐商業銀行則為預借現金及代償等。以上詳細消費店家及金額,爰不一一列舉,此有各該債權銀行所提消費刷卡紀錄暨陳報狀附卷佐參。蓋債務人自承每月收入僅約新臺幣(下同)2萬元,平均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6846元,是其每月均尚有1萬餘元可作為非必要生活之支出或用以儲蓄,聲請人竟未衡量己身償債能力而節制花費,恣意任令其債務增加至無法負擔而不能清償,足見債務人確有不當消費,其生活習性奢侈浪費情形,倘逕於免責,則易滋生有違公平正義之疑義。
四、復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之立法目的,乃在於避免一時陷於經濟困難者,喪失繼續生活之意志與希望,而賦予其經濟上重建更生之機會,並非在保障生活奢侈之人,能夠藉此制度免除積欠之債務;且債務人於償債期間,為求債務之順利清償,本應忍受較其原本生活水準、甚至較一般社會大眾之生活水準,更為節儉、清貧之生活,此不僅為一般社會觀念所知悉,更為債務人於借貸之初即能預期。本件聲請人不思及此,不僅屢屢從事其經濟狀況顯不相當之消費行為,尚希冀清算免責以免除一切債務,殊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相違,且本件普通債權人均未於更生或清算程序中受償,各債權人亦均具狀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此有相關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稽。
五、從而,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之情形,復未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免責。依上說明,本件債務人不得免責,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