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KANGKYUN.選任辯護人邱鎮北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KANGKYUNGSEOK自民國玖拾玖年拾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之虞,且所犯之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自民國99年8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9年1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黃裕民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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