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鳳娥被告楊宜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鳳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宜浩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林鳳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之釋放。茲被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99年12月20日南市警一刑字第09941464130號函文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各3份,刑事保證金收據、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
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