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7號聲請人 藍聰明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李玉雲附表:~t46;┌────────────────────────────────────────────────────┐│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享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宜蘭縣臺灣銀行 蘇澳 │101年3月7日│390,800元│0000000│││1│司│分行│││││├─┼─────────┼─────────┼─────────┼────────┼────────┼──┤│00│享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宜蘭縣臺灣銀行蘇澳│101年2月29日│2,100元│0000000│││2│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