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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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加重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按「下列各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者,不予減刑:十五、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款定有明文。反面解釋即受刑人所犯之罪若為同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不予減刑之罪,惟其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者,依法仍准予減刑,合先敘明。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加重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為刑法第321條之加重竊盜罪,雖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不予減刑之罪,惟其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合於同條例第3條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加重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3、4款││││││├───────┼─────────────┼─────────────┤│犯罪日期│95年12月4日│95年12月17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署││及├───┼─────────────┼─────────────┤│查│年│95│95││案├───┼─────────────┼─────────────┤│年│字│偵│偵││號├───┼─────────────┼─────────────┤│度│號│26440│26440│├───┼───┼─────────────┼─────────────┤││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年│95│95│││案├─┼─────────────┼─────────────┤│後││字│易│易│││號├─┼─────────────┼─────────────┤│事││號│1926│1926││├─┼─┼─────────────┼─────────────┤│實│判│年│96│96│││決├─┼─────────────┼─────────────┤│審│日│月│3│3│││期├─┼─────────────┼─────────────┤│││日│13│13│├───┼─┴─┼─────────────┼─────────────┤││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95│95││確│案├─┼─────────────┼─────────────┤│││月│易│易││定│號├─┼─────────────┼─────────────┤│││日│1926│1926││日├─┼─┼─────────────┼─────────────┤││確│年│96│96││期│定├─┼─────────────┼─────────────┤││日│月│4│4│││期├─┼─────────────┼─────────────┤│││日│2│2│├───┴─┴─┼─────────────┼─────────────┤│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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