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許可處分未成年人之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8號聲請人 黃科元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未成年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未成年人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養父。未成年人甲○○前經鈞院112年度家調裁字第6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未成年人甲○○之監護人,聲請人為支付生活費、教育費及扶養費等,必須處分未成年人甲○○之不動產,爰請求准予聲請人處分未成年人甲○○所有之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固定有明文。然查,未成年人甲○○係00年0月00日出生,現已成年而有完全之行為能力,自得自行處分其所有之不動產,無需聲請人代為處分,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已無必要且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