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283號
原   告 岡山勵志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春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孟幽納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8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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