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四號
原告中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吳政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