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四號
原告中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吳政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