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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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九號
聲請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六號、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重零點零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六號)。惟前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查前述案件中扣案之白色粉末乙袋(淨重○‧○七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含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調科壹字第○四○○○三一五三號鑑定通知書附於前開偵查卷可稽,係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得持有,為違禁物無訛,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姜麗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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