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1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3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以下更正之犯罪事實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更正犯罪事實如下:「 周盈 明知其國民身分證質押於 陳怡乾 等所經營之地下錢莊供作借款之擔保,並未遺失,竟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96年7月11日填載『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後,向臺南縣官田鄉戶政事務所謊報其國民身分證於96年7月8日在臺南市遺失」。(陳怡乾等人涉嫌重利等罪嫌部分,另由台南縣警察局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4316號被告甲○○女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縣官田鄉南廍115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6年5月1日透過小兵立大功報紙分類廣告,在臺南縣官田鄉南廓村之統一超商前,向自稱「高昇」之男子(真實姓名為陳怡乾,所涉重利部分,另由本署偵辦中)所經營之地下錢莊借款新臺幣3萬元,並交付其所有之國民身分證作為質押擔保。嗣甲○○明知其國民身分證並未遺失,竟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96年9月4日填載「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後,向臺南縣官田鄉戶政事務所謊報其身分證於同年月2日在臺南市遺失,致使該戶政事務所承辦公務人員據以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戶政電腦資料內,因而製作補發新國民身分證1張予甲○○,而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戶政管理之正確性。嗣於96年11月6日,臺南縣警察局員警持搜索票至陳怡乾等人所經營址設臺南市○區○○路4段200巷34號4樓之地下錢莊搜索,當場扣得甲○○上開國民身分證,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甲○○持以質押之國民身分證1枚、搜索扣押目錄1份、國民身分證異動資料及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檢察官乙○○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王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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