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交簡字第206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114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六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吳俊明
適用法條
刑法:
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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