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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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文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慶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文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文慶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意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106年9月19日或20日晚│106年10月4日或5日某│106年11月11日或12日││犯罪日期│間11時許│時許│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054號等│字第2054號等│字第2054號等││││││├───┬────┼──────────┼──────────┼──────────┤││││││││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緝字第2、3│108年度易緝字第2、3│108年度易緝字第2、3││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8年02月19日│108年02月19日│108年02月19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緝字第2、3│108年度易緝字第2、3│108年度易緝字第2、3││判決││號│號│號││├────┼──────────┼──────────┼──────────┤││判決│108年03月22日│108年03月22日│108年03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106年11月18日或19日│106年12月9日或10日某│107年1月3日下午某時││犯罪日期│某時許│時許│許││││││├────────┼──────────┼──────────┼──────────┤││││││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054號等│字第2054號等│字第2054號等││││││├───┬────┼──────────┼──────────┼──────────┤││││││││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緝字第2、3│108年度易緝字第2、3│108年度易緝字第2、3││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8年02月19日│108年02月19日│108年02月19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緝字第2、3│108年度易緝字第2、3│108年度易緝字第2、3││判決││號│號│號││├────┼──────────┼──────────┼──────────┤││判決│108年03月22日│108年03月22日│108年03月22日│││確定日期││││├───┴────┼──────────┼──────────┼──────────┤││(1)編號1至6經同案定││││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2)編號1至8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8年1月2日│107年4月6日│107年12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8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79號│第1230號│第7590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虎簡字第98號│108年度簡字第144號│109年度嘉簡字第11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4月17日│108年07月22日│109年02月04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虎簡字第98號│108年度簡字第144號│109年度嘉簡字第115號││判決││││││├────┼──────────┼──────────┼──────────┤││判決│108年05月10日│108年08月14日│109年03月04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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